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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处理-呼和浩特律师

时间:2020-10-13

律师解读:
1.谁是起诉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彩礼给付人与收受人往往不限于男女双方,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则会提出自己非收受方或对方非给付方。所以,为了便于解决纠纷,如果在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结婚,由实际支付彩礼的人比如男方父母作为原告,实际接受的人作为被告;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返还彩礼的,应由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
2.是否返还,要分清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比如,购买衣物、食品等价值较小的生活必需品属于普通赠与;而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戒指等饰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性意义,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
3.法院判定是否返还彩礼的考量因素。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法院会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比如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接受彩礼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相对于支付彩礼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而言,返还的彩礼金额要多一些(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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