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13009525558

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刘昶律师

    手  机:13009525558

    微  信:13009525558

    律  所: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地   址:呼市新城区名都合景2号楼20楼

     

     

呼和浩特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

时间:2020-06-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所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合同法》第58条前段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合同无效时,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只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保障工程质量是建筑类法律、法规的生命线,《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无效合同,应当折价补偿,即据实结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就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既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能够平衡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便捷、合理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目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确定的原则,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问题是,同样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应当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此种请求权,因此,不仅是承包人,发包人也有权利行使此项请求权。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承、发包人是合同相对两方,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对等原则,发包人也应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从上述司法解释的文义内容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表述形式,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以承包人的名义出现而已,不具有其他内涵。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建筑业签约价格一般低于签约时工程定额标准,施工企业必然不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样一来,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赋予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也是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没有异议,这种情形下没有争议;二是承包人要求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而发包人则要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这时不支持发包人的请求,在一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由于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使其获得了比有效合同下更多的利益,这显失公平;三是承包人要求进行鉴定或委托评估的办法来认定工程款数额,t而发包人则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是未完工工程结算,改变设计变更工程量,合同约定不明等特殊情况下,参照合同无法结算的,可以采取委托评估方式据实结算工程款。除此之外,应当支持发包人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综上所述,第一种情况下无异议,第二、三种情况下,显然应支持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另外,发包人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上一篇:呼和浩特律师:建设工程签证法律解读及风险防范
下一篇: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律师
律师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